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产品设计、材料、结构、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5章和8.1.1的规定。

7.2.3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为2套。

7.2.4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塑式检验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每个产品均应出厂检验。

7.3.2 出厂检验项目按5.1、5.2、5.3、5.5和5.6的规定。

7.3.3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在《消防救生照明线 GB26783-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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