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组成火警受理系统的各类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并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内容。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4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火警受理系统 GB16281-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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