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金融设施分级


3.0.1 金融设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中金融设施在国家金融系统运行、经济建设及公众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该金融设施运行失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0.2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特级:

1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3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一级:

1 在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3 在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4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二级:

1 在有限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金融设施;

2 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的金融设施;

3 在较小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设施。

3.0.5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应确定为三级金融设施。

在《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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