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3 公安通信系统


16.13.1 地铁公安通信系统宜由公安视频监视系统、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系统、公安数据网络、公安电源系统等组成。

16.13.2 公安视频监视系统应满足公安部门对车站范围监视的需要,可在地铁公安分局、地铁派出所及车站公安值班室进行监视。当有条件时,公安视频监视系统可与专用通信视频监视系统合设。

16.13.3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系统应覆盖地铁范围内地下车站及隧道空间。

16.13.4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系统应实现与既有城市公安无线通信系统的兼容及互连互通。

16.13.5 公安数据网络应能满足地铁公安分局、地铁派出所及车站公安值班室间的数据传输需求,并可接入城市公安数据网络。

16.13.6 公安电源系统应满足公安视频监视系统、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系统、公安数据网络等设备的供电需求。

条文说明

16.13.1~16.13.6 由于公安通信系统建设的目的是满足公安部门在地铁中的通信要求,并与城市公安网络连接,因此,各城市公安部门的需求会有所不同,建设时应本着功能实用的原则,结合经济技术多方面因素统筹考虑。

在《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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