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9 救援设施


27.9.1 车辆基地内应设救援办公室,并应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和设施。救援办公室应受地铁控制中心指挥。

27.9.2 救援办公室应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设电钟、自动电话和无线通信设备,以及直通地铁控制中心的防灾调度电话。

27.9.3 救援用的轨道车辆宜利用车辆段和综合维修中心的车辆,并应根据救援需要设置专用地面工程车和指挥车。

条文说明

27.9.1 设置救援办公室是为了便于全线集中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地处理事故。

27.9.3 利用车辆段和综合维修中心的车辆包括车辆段的调车机车和维修中心的接触网检修车等作为救援用车的一部分,可以充分利用既有设备,节约投资。

在《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