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为5.1~5.11规定的全部内容。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为1台。

7.2.4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在《消防炮 GB19156-201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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