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 湿热试验


5.18.1 目的

检验报警器在湿热环境下使用的适应性。

5.18.2 方法

将两只报警器及其底座在温度为40℃±5℃的干燥箱中干燥24h后,立即移到湿热试验箱中,并将报警器按5.1.4条接通电源,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调节湿热试验箱,使报警器在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条件下持续96 h后,将一只探测器取出,立即按5.2条规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测量响应阈值。

另一只报警器由湿热试验箱中取出后,在温度15℃~25℃、相对湿度小于70%的环境中放置72 h,然后按5.2条规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测量响应阈值。

将测得的两只报警器的响应阈值与该两只报警器在一致性试验中的响应阈值相比较,其中大的响应阈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响应阈值用ymin或mmin表示。

在湿热试验箱中,以及由一种环境过渡到另一种环境时,报警器表面均不应出现凝露现象。

5.18.3 要求

a)试验期间,报警器不应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

b)试验后,报警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

c)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

5.18.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湿热试验箱)应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5.4条的规定。

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0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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