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报警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外观检查;

b)功能试验;

c)声压试验;

d)一致性试验;

e)湿热试验;

f)绝缘电阻试验;

g)耐压试验。

报警器在出厂前应进行以上七项检验(检查),b)、f)、g)三项试验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其他四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0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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