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标志牌


8.1.1 设备应独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面积不应小于500c㎡。

8.1.2 标志牌应注明基本性能参数,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a)设备规格型号;

b)执行标准;

c)稳压压力上限(MPa);

d)稳压压力下限(MPa);

e)消防泵启动压力(MPa);

f)止气/充气压力(MPa);

g)气压水罐总容积(m³);

h)气压水罐设计安全使用寿命;

i)水泵台数;

j)设备总功率(kW);

k)生产厂名称或厂标;

l)出厂年月或出厂编号。

8.1.3 标志牌上应绘制设备系统示意图,图上应清楚标出操作部件的位置、代号。

8.1.4 标志牌应有操作流程说明,使用简练的文字和符号说明。

在《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27898.1-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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