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主要部件性能


4.9.1 一般要求

监控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4.9.2 指示灯

4.9.2.1 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红色表示监控报警状态,黄色表示故障状态,绿色表示正常状态。

4.9.2.2 所有指示灯应用中文清楚地标注出功能。

4.9.2.3 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3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4.9.3 显示屏(器)

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应在正前方0.8m处、22.5°视角范围内清晰可读。

4.9.4 音响器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距监控设备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70dB。

4.9.5 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应操作灵活、可靠,功能标注应清晰。

4.9.6 接线端子

4.9.6.1 接线端子应设在监控设备内部。

4.9.6.2 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标注清晰。

4.9.6.3 强电和弱电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

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1-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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