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原材料、设计、工艺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连续生产一年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8.1标志检查。

7.2.2 样本大小

型式检验每个项目的样本为三具。

7.2.3 产品批量

提供型式检验的产品批量不应小于200具。

7.2.4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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