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人力资源管理


5.2.1 勘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满足质量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5.2.2 勘察企业应确定影响质量的岗位任职条件。

5.2.3 勘察企业应按岗位任职条件配备下列相应人员:

1 具备有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2 校审等过程控制人员;

3 具备上岗资格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人员。

5.2.4 勘察企业应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企业需要和顾客要求确定培训需求;

2 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3 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 应保存教育、培训、技能、经验等内容记录。

5.2.5 当培训不满足岗位能力要求或人力资源不足时,勘察企业可通过采取其他措施满足人力资源要求。

条文说明

5.2.1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包括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力资源的配置、培训、考核、奖惩等。

在《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GB/T50379-201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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