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电子档案利用


8.0.1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检索系统,向利用者提供在线和离线等多种形式的电子档案利用和信息服务。

8.0.2 当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电子档案信息或在线利用电子档案时,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8.0.3 在线利用系统应设置权限控制措施,实行审批和登记程序,建立可溯源的审计跟踪记录。电子档案不得超授权范围利用、复制或公布。

8.0.4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电子档案利用数据库,与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分离。

8.0.5 脱机电子档案存储媒体和入库的电子档案存储媒体不得外借,当利用时应使用复制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擅自复制、修改、转送他人。

条文说明

8.0.2 在使用因特网发布信息和利用电子档案时,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外,还应按照《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8.0.3 在线利用系统应设置权限控制措施,实行审批和登记程序,建立可溯源的审计跟踪记录,其目的是确保电子档案不会超授权范围利用、复制或公布。

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77-201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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