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电子档案移交目录


B.0.1 电子档案移交目录中应包括序号、文件类别、文件题名、文件编号、责任者、日期、备注等内容,移交目录式样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电子档案移交目录

标准附图

B.0.2 电子档案移交目录中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2 文件类别应填写到文件所属的二级类目。

3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当文件无标题时,应根据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符号。

4 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

5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6 日期应填写文件的形成日期或文件的起止日期,竣工图应填写编制日期。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月”和

“日”应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7 备注应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77-201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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