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压缩机组的安全保护


6.6.1 往复式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装设安全阀和放空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最大排量。

6.6.2 每台压缩机组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气体进口应设置压力高限、低限报警和低限越限停机装置;

2 压缩机气体出口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和高限越限停机装置;

3 压缩机的原动机(除电动机外)应设置转速高限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4 启动气和燃料气管线应设置限流及超压保护设施。燃料气管线应设置停机或故障时的自动切断气源及排空设施;

5 压缩机组润滑油系统应有报警和停机装置;

6 压缩机组应设置振动监控装置及振动高限报警、超限自动停机装置;

7 压缩机组应设置轴承温度及燃气轮机透平进口气体温度监控装置,温度高限报警、超限自动停机装置;

8 离心式压缩机应设置喘振检测及控制设施;

9 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置振动检测及超限自动停车装置;

10 压缩机组应设轴位移检测、报警及超限自动停机装置;

11 压缩机的干气密封系统应有泄放超限报警装置。

6.6.3 事故紧急停机时,压缩机进、出口阀应自动关闭,防喘振阀应自动开启,压缩机及其配管应自动泄压。

条文说明

6.6.2 压缩机组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由压缩机组(指压缩机、原动机及两机的辅机)制造厂配套提供,在订货时需提出压缩机组的技术要求。

6.6.3 本条参考英国及欧洲标准《天然气供气系统-压缩机站功能要求》SB EN12583制定。

在《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1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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