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防排烟


10.4.1 多晶硅厂房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4.2 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空调系统分别设置。排烟补风系统宜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

10.4.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系统的密闭空间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且房间疏散门内外的压差不宜大于30Pa;

2 发生火情时应能手动和自动开启对应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应同时启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条文说明

10.4.2 机械排烟系统一般应与通风、空调系统分别设置,主要考虑排烟系统的可靠性和便于操作。如果确实建筑空间不够,风管布置困难的情况下,采用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则使其除了满足平时通风空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10.4.3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地上密闭场所设置排烟系统时要求考虑补风,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洁净厂房或房间都是密闭空间,故对排烟补风量作出同样的规定。洁净房间疏散门是朝疏散方向开启的,如果排烟时负压过大,则会使疏散门开启困难,因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对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正压值作出规定,本条规定房间疏散门内外的压差不宜大于3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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