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性能要求


6.1 密封性

6.1.1 燃气系统密封性

燃气系统的泄漏量不应大于0.14L/h。

6.1.2 燃烧系统密封性

6.1.2.1 强制给排气式

6.1.2.1.1 同轴或部分同轴式

同轴或部分同轴式采暖炉燃烧系统最大允许漏气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标准附图

6.1.2.1.2 气流监控为间接监控的采暖炉排烟管

排烟管单位表面积的泄漏量不应大于0.006L/(s·m2)。

6.1.2.1.3 分离式排烟管

排烟管单位表面积的泄漏量不应大于0.006L/(s·m2)。

6.1.2.2 强制排气式

燃烧产物应只从烟道出口处逸出。

6.1.3 水路系统密封性

6.1.3.1 封闭式采暖系统

6.1.3.1.1 2级耐压采暖炉

封闭式采暖系统试验过程中应无泄漏,试验后应无明显的永久变形。

6.1.3.1.2 3级耐压采暖炉

6.1.3.1.2.1 钢或铜热交换器

封闭式采暖系统试验过程中应无泄漏,试验后应无明显的永久变形。

6.1.3.1.2.2 铸铝热交换器

铸铝热交换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试验过程中应无泄漏,试验后应无明显的永久变形;

b) 试验过程中应无泄漏。

6.1.3.2 敞开式采暖系统

敞开式采暖系统应无泄漏。

6.1.3.3 生活热水系统

生活热水系统试验过程中应无泄漏,试验后应无明显的永久变形。

6.2 热负荷和热输出

6.2.1 采暖额定热负荷或带有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最大额定热负荷和最小额定热负荷

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制造商声称值的偏差绝对值百分比不应大于10%。当10%所对应数值小于500W时,偏差允许值为500W。

6.2.2 采暖热负荷的调节准确度

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制造商声称值的偏差绝对值百分比不应大于5%。当5%所对应数值小于500W时,偏差允许值为500W。

6.2.3 点火热负荷

点火热负荷不应大于制造商声称值。

6.2.4 采暖额定热输出或带有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最大热输出

实测热输出不应小于制造商声称值。

6.2.5 采暖额定冷凝热输出或带有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最大冷凝热输出

实测冷凝热输出不应小于制造商声称值。

6.2.6 生活热水额定热负荷

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制造商声称值的偏差绝对值百分比不应大于10%。当10%所对应数值小于500W时,偏差允许值为500W。

6.2.7 0.1MPa进水压力下的生活热水热负荷

生活热水热负荷不应小于7.3.6试验的实测折算热负荷的85%。

6.2.8 产热水能力

产热水能力不应小于制造商声称值的95%。

6.3 运行安全性

6.3.1 表面温升

6.3.1.1 调节和控制装置

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的表面温升不应大于制造商声称值并应正常工作。对控制钮和使用时需接触的部位,金属件和玻璃触摸屏的表面温升不应大于35K、瓷件的表面温升不应大于45K、塑料件的表面温升不应大于60K。

6.3.1.2 采暖炉侧面、前面和顶部

距观火窗边缘50mm以外和烟道周围150mm以外的采暖炉侧面、前面和顶部的表面温升不应大于80K。

6.3.1.3 测试板和安装底板

测试板和安装底板的表面温升不应大于80K;当制造商允许采暖炉安装底板或墙体由易燃材料组成,且表面温升达到60K至80K时,制造商应提供采暖炉与安装底板或墙体的隔热保护措施,采取保护措施后试验的表面温升不应大于60K。

6.3.2 点火及火焰稳定性

6.3.2.1 极限条件

点火及火焰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暖炉应正常点火,火焰应稳定,允许点火期间短暂的离焰;

b) 采暖炉在制造商规定的气量调节范围内应正常点火;

c) 常明火在主燃烧器燃烧或熄灭时不应熄灭、回火和离焰;

d) 采暖炉在快速和连续调节控制温控器使燃气通路反复通断时,点火燃烧器应正常工作;

e) 具有再点火或再启动功能的采暖炉,重复上述试验时应符合上述规定;

f) 装有火焰指示器的采暖炉,使用3-2气,在热平衡状态下试验,CO(α=1)浓度不应大于0.1%。

6.3.2.2 有风条件

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应正常点火,火焰应稳定。

6.3.2.3 点火燃烧器低流量时点火稳定性

主燃烧器应能点燃且不应损坏采暖炉。

6.3.3 降低燃气压力

降低燃气压力不应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采暖炉。

6.3.4 靠近主燃烧器的燃气截止阀故障

当点火燃烧器由主燃烧器的两个起密封作用的阀门之间的管路供应燃气,靠近主燃烧器的截止阀发生关闭故障时,应保证安全。

6.3.5 预清扫

6.3.5.1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采暖炉

预清扫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预清扫空气均匀分布于燃烧室整个横断面的采暖炉,预清扫排气量不应小于整个燃烧室容积或在对应额定热负荷的空气流量下预清扫时间不应小于5s;

b)预清扫空气不是均匀分布于燃烧室整个横断面的采暖炉,预清扫排气量不应小于3倍的燃烧室容积或在对应额定热负荷的空气流量下预清扫时间不应小于15s。

6.3.5.2 额定热负荷大于70kW的采暖炉

预清扫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至少以40%的额定热负荷下空气流速预清扫,预清扫排气量至少等于3倍的燃烧室容积;

b) 以额定热负荷下空气流速清扫,预清扫时间不应小于30s。

6.3.5.3 模块炉

带有集烟室的模块炉,任一模块的预清扫空气量不应小于全部模块燃烧室容积总和的3倍。

6.3.6 燃烧室保护特性

不带预清扫的热负荷小于70kW的1P和1G型采暖炉,如不带常明火或交替点火燃烧器,且燃气通路是由一个C级阀加一个J级阀组成时,冷态下点火不应损坏采暖炉。

6.3.7 待机状态风机停转时常明火性能

待机状态风机停转时,常明火应能正常工作。

6.4 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

6.4.1 点火装置

6.4.1.1 点火燃烧器的手动点火装置

点火燃烧器的手动点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至少20次点燃;

b) 操作速度不应影响点火效果;

c) 最高工作温度下施加0.85倍和1.1倍的额定电压后仍能正常工作;

d) 在检测到点火燃烧器的火焰后,再向主燃烧器发出开阀信号。

6.4.1.2 自动点火装置

自动点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次完整的点火过程中,初次点火未点燃后如进入再启动,总的点火次数不应大于5次;

b) 一次完整的点火过程结束后,如未点燃应至少产生易失锁定;

c) 点火成功率不应低于90%。

6.4.1.3 常明火或交替点火燃烧器热负荷

常明火或交替点火燃烧器热负荷不应大于0.25kW。

6.4.2 火焰监控装置

6.4.2.1 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

6.4.2.1.1 点火延迟开阀时间(TIA)

点火延迟开阀时间不应大于30s;如此过程不需要手动操作,则点火延迟开阀时间不应大于60s。

6.4.2.1.2 熄火延迟闭阀时间(TIE)

熄火延迟闭阀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额定热负荷不大于35kW时,熄火延迟闭阀时间不应大于60s;

b) 当额定热负荷大于35kW时,熄火延迟闭阀时间不应大于45s。

6.4.2.2 自动燃烧控制系统火焰监控装置

6.4.2.2.1 点火安全时间(TSA)

点火安全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点火燃烧器的热负荷大于0.25kW但不大于1kW时,应符合制造商声称值。

b) 点火安全时间不应大于公式(1)计算值,且最长不应大于10s:

标准附图

式中:

TSA——点火安全时间,单位为秒(s);

5——时间常数,单位为秒(s);

标准附图

——额定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标准附图

——点火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c) 不符合a)和b)规定的采暖炉,在点火安全时间内延迟点火不应损坏采暖炉或给用户造成危险。

d) 无预清扫的采暖炉,多次点火的总持续时间应符合a)、b)或c)的规定之一。

e) 有预清扫的采暖炉,每次的点火安全时间不应大于TSA。

6.4.2.2.2 熄火安全时间(TSE)

除具有再点火功能的采暖炉外,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采暖炉熄火安全时间不应大于5s,额定热负荷大于70kW的采暖炉熄火安全时间不应大于3s。

6.4.2.2.3 再点火

再点火间隔时间不应大于1s,点火安全时间应符合6.4.2.2.1的规定。

6.4.2.2.4 再启动

再启动应先关闭气路;点火过程应从头开始,点火安全时间应符合6.4.2.2.1的规定。

6.4.2.2.5 延迟点火安全性

延迟点火不应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采暖炉。

6.4.2.2.6 模块炉点火间隔时间

独立排烟的模块炉,应允许各模块同步点火;具有集烟室的模块炉,任意两个模块间的点火过程间的间隔时间不应小于5s。

6.4.3 稳压性能

在规定燃气压力波动范围内的热负荷与额定压力下实测折算热负荷的偏差绝对值的百分比不应大于7.5%。

6.4.4 控制温控器和水温限制装置/功能

6.4.4.1 采暖系统控制温控器调节精度

控制温控器调节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装有固定式控制温控器的采暖炉,最高出水温度与制造商声称值的偏差范围为±10K;

b) 对于装有可调式控制温控器的采暖炉,出水温度与制造商声称值的偏差范围为±10K;

c) 最高出水温度不应大于95℃。

6.4.4.2 采暖系统水温限制装置/功能

6.4.4.2.1 循环水量不足

敞开式采暖炉循环水量不足时不应损坏采暖炉。

6.4.4.2.2 水温过热

6.4.4.2.2.1 2级耐压

水温过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装有限制温控器/功能和过热保护装置/功能的采暖炉,在出水温度大于110℃之前,限制温控器/功能应产生安全关闭;过热保护装置应在损坏采暖炉或给用户造成危险之前产生非易失锁定。

b) 装有过热保护装置的采暖炉,在出水温度大于110℃之前,过热保护装置应产生非易失锁定。

6.4.4.2.2.2 3级耐压

水温过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如装有限制温控器/功能的采暖炉,在出水温度大于110℃之前,限制温控器/功能应产生安全关闭;

b) 在出水温度大于110℃之前,过热保护装置/功能应产生非易失锁定。

6.4.4.3 生活热水水温限温装置/功能

生活热水水温限温装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套管式采暖炉,采暖系统的水温限制装置应符合6.4.4.2的规定;

b) 生活热水管路与烟气直接接触的采暖炉,生活热水系统的水温限制装置在出水温度大于100℃之前应至少引发安全关闭。

6.4.5 烟温限制装置

装有烟温限制装置的冷凝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排烟温度应小于制造商声称的燃烧产物排放系统材料和烟道材料允许的最高工作温度;

b) 烟温限制装置的动作后冷凝炉应产生非易失锁定。

6.4.6 气流监控装置

6.4.6.1 给/排气运行工况监控

给/排气运行工况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对于持续监控型采暖炉,烟气中CO(α=1)浓度大于0.2%之前应关闭燃气;

b) 对于启动监控型采暖炉,热平衡状态烟气中CO(α=1)浓度大于0.1%时,重启采暖炉不应点燃。

6.4.6.2 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

6.4.6.2.1 非金属取压管的泄漏

非金属材料取压管破裂或泄漏时,采暖炉应正常运行或安全关闭,且燃气不应泄漏到采暖炉壳体外。

6.4.6.2.2 燃烧排放和供气工况监控

燃烧排放和供气工况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对于持续监控型采暖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制造商规定的热负荷调节范围内,烟气中CO(α=1)浓度大于0.2%之前,应关闭燃气;

2) 在热负荷低于制造商规定调节范围的最小值时,烟气中CO(α=1)浓度大于公式(2)计算值之前,应关闭燃气:

标准附图

式中:

标准附图

——瞬时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标准附图

——最小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0.2%——烟气中C0浓度限值。

b) 对于启动监控型采暖炉,热平衡状态烟气中CO(α=1)浓度大于0.1%时,重启采暖炉不应点燃。

6.4.6.2.3 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调节性能

烟气中CO(α=1)浓度应符合6.4.6.2.2的规定。

6.5 燃烧

6.5.1 额定热负荷时C0含量

烟气中CO(α=1)浓度不应大于0.06%。

6.5.2 极限热负荷时C0含量

烟气中CO(α=1)浓度不应大于0.1%。

6.5.3 特殊燃烧工况时CO含量

6.5.3.1 黄焰和不完全燃烧界限气工况

烟气中CO(α=1)浓度不应大于0.2%。

6.5.3.2 电压波动适应性

烟气中CO(α=1)浓度不应大于0.2%。

6.5.3.3 脱火界限气工况

烟气中CO(α=1)浓度不应大于0.2%。

6.5.3.4 冷凝水堵塞状态

当冷凝炉的冷凝水排水口堵塞或冷凝水排水泵关闭而导致冷凝水堵塞时,冷凝水不应溢出和泄漏,且冷凝炉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堵塞冷凝水排放系统,在烟气中CO(α=1)浓度大于0.2%之前应关闭冷凝炉;

b) 堵塞冷凝水排放系统,热平衡状态烟气中CO(α=1)浓度不小于0.1%时,重启冷凝炉不应点燃。

6.5.3.5 有风燃烧

烟气中CO(α=1)浓度不应大于0.20%。

6.5.4 NOx

烟气中NOx浓度应符合附录H的规定。

6.5.5 非冷凝炉排烟温度

非冷凝炉排烟温度不应小于110℃。

6.6 热效率

6.6.1 采暖状态

6.6.1.1 额定热负荷80℃/60℃状态

6.6.1.1.1 非冷凝炉

非冷凝炉热效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不带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采暖炉,额定热负荷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89%;

b) 带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采暖炉,最大热负荷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89%;对应于最大额定热负荷和最小额定热负荷的算术平均值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89%。

6.6.1.1.2 冷凝炉

冷凝炉热效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不带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冷凝炉,额定热负荷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2%;

b) 带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冷凝炉,最大热负荷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2%;对应于最大额定热负荷和最小额定热负荷的算术平均值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2%。

6.6.1.2 冷凝炉额定热负荷50℃/30℃状态

冷凝炉热效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不带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冷凝炉,额定热负荷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9%;

b) 带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冷凝炉,最大热负荷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9%;对应于最大额定热负荷和最小额定热负荷的算术平均值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9%。

6.6.1.3 部分热负荷

6.6.1.3.1 非冷凝炉

非冷凝炉部分热负荷热效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不带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采暖炉,对应于30%额定热负荷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85%;

b) 带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采暖炉,对应于最大额定和最小额定热负荷的算术平均值的30%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85%。

6.6.1.3.2 冷凝炉

冷凝炉部分热负荷热效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不带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冷凝炉,对应于30%额定热负荷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5%;

b) 带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的冷凝炉,对应于最大额定和最小额定热负荷的算术平均值的30%时的热效率不应小于95%。

6.6.2 热水状态

6.6.2.1 非冷凝炉

非冷凝炉额定热负荷状态热效率不应小于89%。

6.6.2.2 冷凝炉

冷凝炉额定热负荷状态热效率不应小于96%。

6.6.3 辅助能耗

6.6.3.1 额定热负荷状态

额定热负荷状态电功率与制造商声称值偏差百分比不应大于10%。

6.6.3.2 最小热负荷状态

最小热负荷状态电功率与制造商声称值偏差百分比不应大于10%。

6.6.3.3 待机状态

待机状态下电功率与制造商声称值偏差百分比不应大于10%。

6.7 生活热水性能

6.7.1 最高热水温度

6.7.1.1 快速式

生活热水温度不应大于85℃。

6.7.1.2 储水式

生活热水温度不应大于85℃。

6.7.2 停水温升

快速式采暖炉生活热水温度不应大于80℃。

6.7.3 套管式生活热水过热

生活热水温度不应大于95℃。

6.7.4 加热时间

加热时间不应大于90s。

6.7.5 快速式水温控制

出水温度应为45℃~75℃。

6.7.6 水温超调幅度

水温超调幅度应在±5K范围内。

6.7.7 热水温度稳定时间

热水温度稳定时间不应大于60s。

6.7.8 储水式生活热水温度

储水式生活热水温度不应小于60℃。

6.8 室外型采暖炉防冻性能

制造商声称的采暖炉最低安装环境温度低于0℃时,采暖炉的采暖水、生活热水和冷凝水水温应大于0.5℃。

6.9 冷凝炉热交换器耐久性

冷凝炉热交换器耐久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与耐久试验前热负荷偏差绝对值百分比不应大于10%;

b) 热效率应符合6.6.1.2的规定;

c) 烟气中CO(α=1)浓度应符合6.5.1的规定;

d) 水路系统密封性应符合6.1.3的规定。

6.10 噪声

燃烧噪声应符合表8的规定。

标准附图

6.11 电气安全性

使用交流电源采暖炉的电气安全性应符合附录I的规定。

6.12 电磁兼容安全性

使用交流电源采暖炉的电磁兼容安全性应符合附录J的规定。

6.13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符合附录K的规定。

在《燃气采暖热水炉 GB25034-202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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