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6.2.1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的工程。

2 工程经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

3 初验合格。

6.2.2 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任务书。

2 工程合同。

3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深化设计意见。

4 系统原理图、平面布置图及设备器材配置清单、管线图、控制室布局图等的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5 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6 系统试运行报告。

7 工程竣工报告。

8 系统使用说明书。

9 工程竣工核算报告。

10 工程初验报告。

11 工程检验报告。

6.2.3 验收组织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第三方验收机构等组成工程验收小组。

在《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4-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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