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一般规定


14.1.1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安全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规定,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14.1.2 型钢轧钢厂选址与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及《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有关规定。

2 厂区总平面布置、车间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及《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1.1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完善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治设施设计,提高项目本质安全程度。

在《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0-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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