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竣工验收


7.3.1 防雷工程竣工后,应由相关单位代表进行验收。

7.3.2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时,凡经随工检测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再重复检验。如果验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7.3.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7.3.4 防雷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装质量作出评价。竣工验收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述;

2 施工与安装;

3 防雷装置的性能、被保护对象及范围;

4 接地装置的形式和敷设;

5 防雷装置的防腐蚀措施;

6 接地电阻以及有关参数的测试数据和测试仪器;

7 等电位连接带及屏蔽设施;

8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9 结论和评价。

7.3.5 防雷工程竣工,应由施工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竣工图:

1)防雷装置安装竣工图;

2)接地线敷设竣工图;

3)接地装置安装竣工图;

4)等电位连接带安装竣工图;

5)屏蔽设施安装竣工图。

2 被保护设备一览表。

3 变更设计的说明书或施工洽谈单。

4 安装工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5 重要会议及相关事宜记录。

条文说明

7.3.3 防雷施工是按照防雷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的,对雷电防护作了周密的考虑和计算,哪怕有一个小部位施工质量不合格,都将会形成隐患,遭受严重损失。因此规定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凡是检验不合格项目,应提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到满足验收要求为止。

在《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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