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

4.1.2 钢结构防腐蚀工程施工使用的设备、仪器应具备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时效期内方可使用。

4.1.3 钢结构防腐蚀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3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钢结构防腐蚀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得大于40%,施工时可据此作为参考。

在《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 251-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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