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1.2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进行;

2 检验批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

3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进行。

5.1.3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2 磨料、涂料、热喷涂材料的产地与材质证明书;

3 基层检查交接记录;

4 隐蔽工程记录;

5 施工检查、检测记录;

6 竣工图纸;

7 修补或返工记录;

8 交工验收记录。

在《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 251-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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