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砖券


7.5.1 砖券按其形式可分为平券、半圆券、车棚券和木梳券等。

7.5.2 砖券的起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券用的券胎,应增高起拱。半圆券起拱髙度应为跨度的5%;木梳背券的起拱高度应为跨度的4%;平券起拱应为跨度的1%。

2 券砖应为单数。

3 细作砖券不应留有雀台。

4 平券的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25%。

5 对灰砌糙砖的,灰缝应上宽下窄。当计算块数时,灰缝厚度应按下口宽度计算。

6 砖与灰浆的接触面应达到100%。不得采用先打灰条然后灌浆的方法。

条文说明

7.5.1、7.5.2 砖券的砌筑也叫“发券”,在砖券中立砖称为“券砖”,卧砖称为“伏砖”,统称“几券几伏”。各种形式砖券一般券伏使用层数不同,平券大多只做券砖不做伏砖,木梳背券大多为一券一伏,半圆券、车棚券和锅底券大多为两券两伏以上做法。

砖券砌筑前应进行放样,并制作砖胎。砖胎可为木砖胎,也可用砖搭成大致形状。大型砖券一般需搭设满堂脚手架,在脚手架上铺装木板成券胎;小型砖券一般应放大样制作木砖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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