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


7.2.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2 材料和构件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3 材料和构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4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施工纪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6 外墙和屋顶节能改造后,应提供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7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更换外窗时,应提供外窗的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T129-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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