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节地


4.2.1 申请评价的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4.2.2 合理提高建设场地利用系数,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均不低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共享;

2 在满足生产工艺前提下,采用联合厂房、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或利用地形高差的阶梯式建筑;

3 合理规划建设场地,整合零散空间;

4 具有与1~3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

4.2.3 合理开发可再生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农林业生产难以利用的土地或城市废弃地建设;

2 利用废弃的工业厂房、仓库、闲置土地进行建设,受污染土地的治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环保要求;

3 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建设废料场、堆场。

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201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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