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贮存
10.2.1 干混砂浆在贮存过程中不应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规格型号的干混砂浆应分别贮存,不应混杂。
10.2.2 袋装干混砂浆应贮存在干燥环境中,应有防雨、防潮、防扬尘措施。贮存过程中,包装袋不应破损。
10.2.3 袋装干混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普通防水砂浆、自流平砂浆的保质期自生产日起为3个月,其他袋装干混砂浆的保质期自生产日起为6个月。散装干混砂浆的保质期自生产日起为3个月。
在《预拌砂浆 GB/T25181-201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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