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疏散路径照明


5.1 对于宽度不超过2m的疏散路径,疏散路径内地面沿中心线上的水平照度应不低于1lx,并且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区域内照度应不低于中心线照度的50%。

注:较宽的疏散路径可视为若干个2m宽的带状路径,或提供开阔区域(防恐慌)照明。

5.2 沿疏散路径中心线的最大照度与最小照度之比应不大于40:1。

注:建议根据CIE S 015:2005中4.3.3所规定的网格系统来验证这一比例。

5.3 应急工况下最大流明输出时,应通过限制视野内各灯具的光强来控制失能眩光。

对于水平疏散路径,灯具在所有方位角自下垂线起60°~90°区域内的发光强度,不应超过表1中的值(见图2)。

对于所有其他疏散路径和区域,任何角度都不应超过限制值(见图3)。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注:灯具和背景之间的高对比度可能会产生眩光。在疏散路径照明中的主要问题是失能眩光,即灯具的亮度产生眩光,从而使人看不到障碍物或标志。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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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数值要与灯具的数据进行比较。

5.4 为了辨别安全色,光源的显色指数R。的最小值应大于40。灯具不应使显色指数显著降低。

5.5 持续时间和响应时间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注: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建议使用以下最低要求:

持续时间:60min。如果视觉任务或对人的风险需要较长的持续时间,建议为180min。响应时间:应急疏散路径照明应在20s内达到所需照度水平的50%,并在60s内达到全照度水平。如果视觉任务或应对人的风险需要较短的响应时间,建议将达到50%照度水平的响应时间缩短到5s。

在《应急照明 GB/T42824-202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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