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


7.1 在高危险区域,参考面上的维持照度不应低于该工作所需维持平均照度的10%,且不应低于15lx,且应无频闪效应。

注:某些重要区域(例如医疗手术室)可能需要高达100%的特定工作维持照度。为此,表1中的数值将不再适用。

7.2 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的照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10:1。

7.3 在应急操作模式下,在最大流明输出期间,通过限制灯具的发光强度应使失能眩光保持在较低水平;灯具在所有方位角自下垂线起60°~90°区域内的发光强度,不应超过表1中的值。

7.4 为辨别安全色,光源的显色指数R。的最小值应大于40。灯具不应使显色指数显著降低。

7.5 持续时间和响应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注: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建议使用以下最低要求。

持续时间:60min。

响应时间:高危险工作区域的照明应根据应用情况在0.5s内达到全部所需照度或永久保持所需的全照度。

在《应急照明 GB/T42824-202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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