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消防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消防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 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及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照度,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3.0lx,临时避难场所的照度值不应小于10.0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不应小于1.5h。
2 其他在建工程,不应小于1.0h。
5.4.1、5.4.2 这两条规定了施工现场配备临时应急照明的场所及应急照明设置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