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临时避难场所


5.5.1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宜结合或利用永久避难层(间),并应在装饰装修施工前投入使用。

5.5.2 临时避难场所应由在建工程避难层(间)主体结构、围护结构、临时防火门和防火窗等组成,临时防火门、窗不应低于乙级。

5.5.3 临时避难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所内预留的孔口应进行防火封堵。

2 应设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

3 距离施工作业面的垂直距离不宜超过50m。

4 宜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且外窗宜在两个朝向设置。

5宜设置应急通信设施、自救呼吸器等。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GB/T50720-2011(2025年版)》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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