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 附录;

2、 标准用词说明;

3、 引用标准名录。

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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