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表


第五十六条 当条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对标准的理解时,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

第五十七条 表应有表名,并应列于表格上方居中。

第五十八条 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当同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3.2.5-1”、“表3.2.5-2”。表的编号后应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顶线上方。例如:

表4.7.2 围墙与各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间距(m)

甲类物料仓库及堆场

10.0

一般建筑物

5.0

道路路面

1.5

标准轨距铁路

5.0

第五十九条 表应排在有关条文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应采用“符合表*.*.*规定”或“按表*.*.*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需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第六十条 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表内同一表栏中数值应以小数点或者以“—”等符号为准上下对齐;数值的有效位数应相同。

第六十一条 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把共同的计量单位加括号后紧接表格名右方书写。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

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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