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报警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外观与主要部(器)件检查;

b)一致性试验;

c)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7.1.2 生产者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g)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

h)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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