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8.1 事故隐患排查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要求,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业务部门的隐患排查责任,鼓励各岗位自主排查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事故隐患排查范围应覆盖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相关方的服务范围。

企业应明确事故隐患内部报告的内容、途径、奖励标准与方式,及时核查、处理、反馈和奖励。

8.2 事故隐患治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组织业务部门及时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措施治理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治理的,应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消除。按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企业应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治理情况。

8.3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掌握本企业所涉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排查,研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应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治理情况,评估治理效果,及时验收、销号。

在《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 GB/T33000-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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