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抽样应有代表性,应保证样品与产品的一致性。对于桶装产品,取样之前应摇匀桶内产品;对于罐装产品,可从罐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各取 1/3 样品,混匀后作为样品。样品数量应不少于 25kg。

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含以下 5 项:凝固点、pH、润湿性、发泡倍数、25% 析液时间。

7.3 型式检验

第 5 章中规定的相应灭火剂的全部技术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关键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 1 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4 检验结果判定

7.4.1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

7.4.2 型式检验结果判定

型式试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在《A类泡沫灭火剂 GB27897-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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