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标志

A 类泡沫灭火剂包装容器上应清晰、牢固地注明:

a) 名称、类型、规格型号;

b) 灭 A 类火使用条件(混合比与发泡倍数的特征值 HA、FA);

c) 隔热防护使用条件(混合比特征值 HG);

d) 在 1.0% 混合比条件下的润湿时间;

e) 如适用于海水,注明 “适用于海水”,否则注明 “不适用于海水”;

f) 如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应注明 “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否则注明 “禁止冻结”;

g) 可引起的有害生理作用的可能性,以及避免方法和其发生后的援救措施;

h) 储存温度、最低使用温度和有效期;

i) A 类泡沫灭火剂的净重;

j)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k) 执行标准编号;

l)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8.2 包装

A 类泡沫灭火剂应密封盛在塑料桶或内壁经防腐处理的铁桶中。

8.3 运输和储存

运输应防止磕碰以免包装受损。

A 类泡沫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 45℃,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在满足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泡沫液的最低储存期为 2 年,超过储存期的产品,应每年进行试验以确定产品是否有效,试验项目应包括灭火性能。

在《A类泡沫灭火剂 GB27897-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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