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10.8.1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10.8.3 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4 重要的公共建筑;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4 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 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 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4 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

10.8.5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2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3 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的规定。

10.8.6 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应用设备和建筑物电线、包括地线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2 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的设计,在电源中断情况下或电源重新恢复时,不应使燃气应用设备出现不安全工作状况。

3 自动操作的主燃气控制阀、自动点火器、室温恒温器、极限控制器或其他电气装置(这些都是和燃气应用设备一起使用的)使用的电路应符合随设备供给的接线图的规定。

4 使用电气控制器的所有燃气应用设备,应当让控制器连接到永久带电的电路上,不得使用照明开关控制的电路。

条文说明

10.8.1 本条规定了在地上密闭房间、地下室、燃气管道竖井等通风不良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以策安全。

10.8.2 规定了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安装要求,是参照《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 16914-97和日本《燃具安装标准》的规定。

10.8.3 本条规定用燃气的危险部位和重要部位宜设紧急自动切断阀。

国内目前使用紧急自动切断阀的经验表明,该产品易出现误动作或不动作,国内深圳市已有将其拆除或停用的情况,故不作强行设置的规定。

10.8.5 本条规定了燃气管道和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要求。目前高层建筑的室外立管、屋面管、以及燃气引入管等部位均要求有防雷、防静电接地,工业企业用的燃气、空气(氧气)混气设备也要求有静电接地。故规定燃气应用设计时要考虑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接地问题,其工艺设计应严格按照防雷、防静电的有关规范执行。

10.8.6 本条是参照美国《燃气规范》ANSIZ 223.1-1999的规定。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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