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生产单位应依据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组织生产,质量体系应保证每批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并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6.1 检验分类

6.1.1 型式检验

6.1.1.1 各种类型和规格的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在新品投产前,必须对各项性能进行全面的检验。

有下列情况者,应进行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的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性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正常生产时,三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f) 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1.1.2 产品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6.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 5.1、5.5.2 、5.6、5.8.2 、5.8.3 、5.8.4 、5.8.5、5.9、5.10.2 等各项试验。

6.2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3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最低不少于 2 台。

6.4 检验程序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检验程序按图 5 规定。

标准附图

6.5 检验结果判定

本部分4.1~4.21全部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GB5135.2-200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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