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试验程序


a) 将符合第6章要求的试件置于耐火试验炉内,锁闭试件;

b) 按标准时间一温度曲线进行升温;

c) 记录试件内部温度;

d) 超过表3温度的极限值或达到预计的耐火时间,停止加热;

e) 不开启耐火试验炉门冷却试件,试件内部温度应继续记录,直到试件内部温度达到冷却阶段要求的温度为止;

f) 当试件冷却到可以操作时,检查锁具的完整性及有无影响隔热性和密封性的开裂。打开试件门、抽屉,检查试件内部新闻纸,其可用性应符合5.2.2的要求。

在《保险柜耐火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6810-200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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