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照明


7.5.1 电站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的供电网络应分开设置。正常照明应由厂用电系统供电。当交流电源全部消失后,应急照明可由蓄电池组或其他电源供电。

7.5.2 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中断后仍需继续工作的场所和主要通道应装设应急照明。室外配电装置可不装设应急照明。

7.5.3 电站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最低的照度标准及照明安全措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 5140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5.1~7.5.3 将原条文中工作照明、事故照明修订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

水轮机层以下的蜗壳层或贯流式机组的漏油装置层的潮湿场所,正常照明应尽可能采用36V安全电压供电。

在《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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