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4.2.1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地方管理有关条例,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利用情况和工程的特点,确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4.2.2 工程管理范围应根据永久建筑物和设施的平面布置,管理、运行设施和管理单位的生产及辅助设施的占地确定。

14.2.3 工程保护范围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安全运行要求,结合当地条件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14.2.1 如涉及土地划界确权内容,应在本规范“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4.2.2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单位生活及福利设施不纳入工程管理内容,但生产及辅助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考虑。

在《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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