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船用环境适应性


6.1.1 大气条件

系统部件在下列大气环境条件下应能符合6.4的要求:

a)环境温度4℃〜54℃;

b)空气相对湿度大于95%,有凝露。

6.1.2 盐雾

系统部件在氯化钠的质量百分比不大于5%的盐雾环境中,应符合6.4的要求。

6.1.3 霉菌

系统部件中的有机材料在CB/T 2423.16-1999规定的霉菌条件下28d后,长霉程度应不低于2级要求。

6.1.4 抗冲击

系统的贮存装置、启动装置、加压装置、泵组和各阀门在表1所规定的抗冲击值下应能符合6.4的要求。

标准附图

6.1.5 倾斜和摇摆

系统的贮存装置、启动装置、加压装置、泵组、控制箱和各阀门在表2规定的倾斜和摇摆值下应能符合6.4的要求。

标准附图

6.1.6 抗振动

系统的贮存装置、启动装置、加压装置、泵组、控制箱和各阀门在表3规定的振动值下应能符合6.4的要求。

标准附图

在《船用细水雾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22241-200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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