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系统装置的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铭牌。铭牌应采用黄铜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性材料制作。

7.1.2 铭牌应标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c)执行标准;

d)主要技术参数;

e)制造单位名称;

f)出厂编号;

g)制造年月;

h)检验标记。

7.1.3 系统装罝每一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或使用方法,在每个选择阀上应有清晰而耐久性的标志,标明防护区的名称或代号。

7.2 包装

7.2.1 系统装置及其零部件的包装均宜采用木箱,外包装箱应能确保在正常运输的条件下不损坏。当采用其他方式包装时,应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装置不损坏。

7.2.2 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7.2.3 在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下列内容:

a)型号及名称;

b)包装箱外形尺寸;

c)重量;

d)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e)制造单位名称、地址;

f)收货单位名称、地址;

g)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7.2.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3 运输

系统装罝运输时,不应倒置,装车时应固定牢固,尽量避免受到剧烈振动和冲击,并且应避免受潮及暴晒。

7.4 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处,储存温度应在4℃〜54℃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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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用细水雾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22241-200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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