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表5中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驱动装置或控制装置样品为合格。

8.3.2 出厂检验

表5中规定的出厂全检项目和抽检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驱动装置或控制装置为合格品。若全检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驱动装置或控制装置被判为不合格品;若抽检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项目即使只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在《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XF61-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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