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基本目的


4.2.1 应在火灾发生时和发生后确保如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控制反应性;

——排出堆芯余热,导出乏燃料贮存设施所贮存燃料的热量;

——包容放射性物质、屏蔽辐射、控制放射性的计划排放,以及限制事故的放射性释放。

4.2.2 应在火灾发生时和发生后确保对核电厂状态进行监测的能力,以保证实现所要求的安全功能。

4.2.3 限制并尽早扑灭可能导致核电厂长期不可用的火灾。

4.2.4 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措施在发生火灾时能使工作人员安全疏散,并且为火灾干预人员创造灭火救援条件。

在《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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