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破解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存在的新老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难题,规范和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工作,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既有建筑改造应力求改善、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在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确有难度时,不应低于本指南相关技术要求。

1.3 本指南适用以下范围: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改造;

2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公共建筑改造;

3 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厂房和仓库改造;

不适用于住宅建筑、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公共建筑改造为厂房和仓库的改造。

1.4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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