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 建筑高度、 建筑面积、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

3.1.2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 保留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

在《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2版)》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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