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整体改造


2.6.1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 改造后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

3 疏散楼梯的宽度计算方式、设置形式、位置,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4 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5 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

6 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的设置位置;

7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设置位置及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

8 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井)构造要求;

9 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高度要求,保留使用的排烟立管(竖井)的构造要求。

2.6.2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余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 改造后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消防电梯地下室停靠楼层;

3 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

4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

5 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的设置位置。

在《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2版)》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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