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沉淀


4.2.1 应定期观测沉淀池进、出水情况,并应及时调整加药量及排泥频次。

4.2.2 斜管/斜板沉淀池启动与排水运行时,应缓慢调节水量。

4.2.3 应定期清理斜管/斜板表面及内部沉积的絮体、泥渣。

4.2.4 沉淀池出口宜设质量控制点,浊度宜控制在5NTU以下或悬浮固体(SS)控制在10mg/L以下。

4.2.5 沉淀池宜采取避光设施,减少藻类滋生。当藻类较多时,可采用机械或药剂控制藻类。

4.2.6 应按计划要求维护、检修机械、电气及仪表自控等设备仪表,金属部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条文说明

4.2.1 沉淀阶段只针对已形成的、形态良好的絮体沉淀分离,应在加药絮凝阶段调整控制以保障混凝反应效果。

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252-201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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