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4.1.2 工程设计时,应结合工程性质、非线性负荷配置与危害程度、电磁环境等因素,在谐波评估基础上确定谐波电流、电压暂降等限值指标。工程设备招标时,应根据供配电系统允许的谐波、电压骤降及闪变的限值标准编制技术文件。

4.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中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4.1.4 供配电系统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电磁兼容性检验标准。

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51204-201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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